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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洗砂管理办法
来源:省政府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2-15 | 3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洗砂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船舶检验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洗砂相关行为。


第九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非法洗砂的相关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对移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执法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执法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并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涉及向水体倾倒妨碍行洪的垃圾、渣土,或者非法弃置砂石、淤泥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三)涉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涉及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行为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五)涉及洗砂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等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陆地洗砂场所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未依法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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