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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等行业年度碳排放达2.6万吨企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范围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0-20 | 1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纳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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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纳入本通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录入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并为重点行业企业开立账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的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并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于2023年11月17日前完成)。

  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我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中,2023年版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见附件2—4;其他重点行业补充数据表见附件5。在核算企业层级净购入电量或设施层级消耗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时,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包括并网不上网和余电上网的情况)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重点行业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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