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及时发现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八)严格第三方现场评估。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九)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机构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十)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十一)实行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十二)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十三)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扶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