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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2028年底,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1-20 | 2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四)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

(十五)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订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细化明确省级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八、强化监督考核
(十七)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八)严格落实管理要求。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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