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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44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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