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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4-12-05 | 19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

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4〕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便于社会监督,我部制定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依据本暂行办法,及时将本地区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准入标准》的企业申报材料及你单位审核意见(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8日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六)质量抽检报告;
  (七)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提供);
  (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十二)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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