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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之:诚信执业机制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12-18 | 13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为倡导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诚信发展,促进建筑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市建筑材料行业诚信守法执业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经营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在职员工和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建立和注销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有关建筑材料行业需恪守以下运作行为:

(一)在协会开展的活动中依法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守信履行合同,没有出现违约和劳动用工纠纷;

(三)在职人员不得出卖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承揽的项目签字和盖章;

(四)协会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不得进行索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五)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纳税。

第五条  有关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会员的工作成果需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一)单位在实施过程和提供的建设成果均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进行质量检测和接受质量监督,不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及质量投诉和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索赔。

第六条  有关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应自觉履行以下单位服务:

(一)自觉履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积极配合业主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准确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与各会员单位和谐合作,信誉满意度高,不得发生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七条  广东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会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本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做对其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第九条  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在职员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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