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对当地文物保护的意见(需要时);
(九)省级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军事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见(需要时);
(十)省级民航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民航运行的意见(需要时);
(十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十二)燃料供给、运输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或协议等;
(十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复文件;
(十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
(十五)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
(十六)项目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及近三年校验情况;
(十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六)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七)项目环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九)是否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十)接入电网系统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