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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08-02-26 | 9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十二)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等。
    七、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八、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开工情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十、此前有关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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