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
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示范文本发布前,可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水利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用水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