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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612f0f | 发布时间: 2008-03-18 | 4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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