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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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612f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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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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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OO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0: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OO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