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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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612f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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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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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