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绩效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行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建立完善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送工作机制(季度报表详见附件),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条例》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地市成功经验及发展成果。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育和引进机制,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人才库,将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和成熟技术等纳入再教育内容,在全省有条件地区将绿色建筑专业纳入职称体系。鼓励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农房绿色建筑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全面创建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季度报表